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六章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