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贮藏方法;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标志;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