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