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