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再注册 第八十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八十条 第六章 再注册 第八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