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原料与辅料 第六十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十条 第三章 原料与辅料 第六十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无国家标准的,应当提供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与该原料和辅料相关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