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六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六条 对变更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以及改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变更后的20日内,按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与有关资料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