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九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