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申请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功能项目,改变食用量、产品规格、保质期及质量标准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增加的功能项目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