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