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或者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