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申请注销的;

确认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