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