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