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备案,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