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