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在审评过程中可以调阅原始资料。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产品存在安全性或者质量可控性问题,或者不具备声称的保健功能的,应当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