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评,并根据科学依据的充足程度明确产品保健功能声称的限定用语:
产品研发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及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
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复现性;
标签、说明书样稿主要内容以及产品名称的规范性。
产品研发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及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合理性、可行性和质量可控性;
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复现性;
标签、说明书样稿主要内容以及产品名称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