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注册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注册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注册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注册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