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1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