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