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双向开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资源共享要求,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双向开放、相互融合和有效集成,开展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设施应按照资源共享要求,通过设置开放共享服务公开区域和涉密区域方式,开展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的降解密工作,有效盘活资源存量,实现军工和军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及设施应加强资源共享的供需对接,集中优质资源,为科技创新提供有针对性的规范化、专业化资源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及设施可通过互聘兼职教授(研究员)、互派客座研究人员、联合培养人才等方式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双向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