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202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与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协同,依据各自职责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