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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

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电子单证包括可转让电子单证和不可转让电子单证。

电子单证系统,是指基于网络信息技术,为创建、接收、存储和发送电子单证信息提供技术服务的信息系统。

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是指负责建设、运营电子单证系统,向公众提供电子单证签发、存储、变更、转换、转让、质押、流转等服务的机构、组织。

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是指为电子单证系统有效运转提供支持或者服务的机构、组织。

电子单证系统用户,是指使用电子单证系统的机构、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