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向境外提供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国际贸易、跨境运输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与电子单证相关的数据向境外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所涉个人信息仅为签发、转让、质押电子单证或者行使电子单证权利所必需的。
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所涉个人信息仅为签发、转让、质押电子单证或者行使电子单证权利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