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