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二)

(二) 加强禁捕行政执法工作。长江流域各级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要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对重点水域禁捕区域设立标志,建立“护渔员”协管巡护制度,不断提高人防技防水平,确保禁捕制度顺利实施。要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管,加快配备禁捕执法装备设施,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有效落实长江禁捕要求。对非法捕捞涉及的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要完善处置流程,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处置。要加大对制销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法没收禁用渔具和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依法依规查处非法捕捞和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斩断地下产业链。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