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八十九条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八十九条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电能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用电容量,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供电企业按照实际用电天数对预收电费进行清算。到约定期限时,应当终止供电。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