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供电营业区(不含增量配电区域)分为下列三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

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

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