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者合并、缩小、分立等变更,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达成的协议;

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