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九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者合并、缩小、分立等变更,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达成的协议; 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 引用法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