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