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