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在用户中开展供电服务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