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予以封存;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