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耳牌应加施在每只羊的左耳上。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耳牌的监制;注册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耳牌发放与使用监督管理;注册中转场认可兽医负责耳牌的保管与加施,并把耳牌使用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羊检疫耳牌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耳牌规格为3cm×6cm,上面印有耳牌流水号(均为全国统一号)。耳牌上空白部分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发放耳牌时用专用笔标上注册中转场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加耳牌流水号即为每只羊的编号。
耳牌规格为3cm×6cm,上面印有耳牌流水号(均为全国统一号)。耳牌上空白部分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发放耳牌时用专用笔标上注册中转场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加耳牌流水号即为每只羊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