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动物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采集所需样品作药物残留检测。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