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实施检验检疫监督,定期检查供港澳活牛的收购、用药、免疫、消毒、饲料使用和疾病发生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分别填入《供港澳活牛育肥场监管手册》(见附件7)和《供港澳活牛中转仓监管手册》(见附件8)。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监管手册,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