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发生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外经贸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可采取或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以下临时措施,但该临时措施不得超过60天:

通知发证机构暂停为其发放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建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接受其对港澳地区出口鸡肉产品报检;

建议海关暂停对其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