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申领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本企业的《出口企业登记证明》;

供货企业的《加工企业登记证明》;

出口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