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申领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第十七条 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并在出口许可证中注明供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登记备案证明的编号。 第十八条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