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供水工作或者负责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