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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条例(202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企事业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以外的城市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生活和公共服务用水的,纳入城市供水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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