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能够实行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能够通过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进行现场检查。
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供水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并可以开展现场检测。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