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水条例(2026年)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条 供水条例(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挖坑取土;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物质; 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