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挖坑取土;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物质;

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