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调压调蓄设施、井群、输(配)水管网、计量器具、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供水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
供水单位维护、抢修供水设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供水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
供水单位维护、抢修供水设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