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水条例(2026年)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供水条例(202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地区,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城市供水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