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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条例(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供水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称施工单位)应当做好质量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通知工程的业主单位(以下称建设… 第十六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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