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水条例(2026年)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十条 供水条例(202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十条 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鼓励沿海缺水地区、海岛因地制宜推广海水淡化水作为补充水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