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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条例(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禀赋情况,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强供水水源建设。 第十条 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 第十一条 使用外调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及时切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饮用水水源…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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