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