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